新易盛实控人利用家族信托产品违规减持被罚,受托人建信信托难辞其咎

新易盛实控人利用家族信托产品违规减持被罚,受托人建信信托难辞其咎

竹子里有 2025-02-28 简单报 20 次浏览 0个评论

界面新闻记者 | 邹文榕

一则上市公司实控人减持信披违规公告,将财富传承领域的掌上明珠——家族信托推至风口浪尖。

据新易盛(300502.SZ)近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光荣“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被证监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49.86万元、罚款2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超3150万元。

公告显示,高光荣违规减持的主要方式之一为通过建信信托一款家族信托所完成。证监会审理查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一信托2号(下称:金源家族信托2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由高光荣实际决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高光荣华泰证券账户合计转让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违法所得949.86万元。

同时,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新易盛实控人利用家族信托产品违规减持被罚,受托人建信信托难辞其咎

证监会认为,高光荣的上述转让股票行为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若干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关注到,这份行政处罚发布后,围绕高光荣利用家族信托减持的讨论不断。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因家族信托信息披露违规而遭到顶格处罚的案件。

由于公告并未披露有关于上述家族信托的具体细节,且处罚目前仅针对高光荣本人下发,建信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否需要担责业内也存在争议。

据Wind资讯,金源家族信托2号账户从2019年三季度开始就已出现在新易盛前十大流动股东名单中,且持股比例曾一度达到1.34%。

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第一大股东高光荣直接持有新易盛7.40%,并与第二大股东黄晓雷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但就金源家族信托2号与高光荣的关系,2021年以来,上市公司年报曾明确提到,“高光荣、黄晓雷为公司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这显然与证监会调查事实相矛盾。

华东一家信托公司家办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建信信托设立的家族信托架构,使得原本应作为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却以非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进行减持,这种操作方式违反了信息披露原则。

“推测信托公司在该单家族信托业务上没有做好底层资产的风控。出事后或对股权家族信托这一类业务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该负责人称。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股权家族信托通常不会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而是在家族信托下设一个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或者其他形式承接上市公司股票。

“家族信托需对承接股票的载体进行约束,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例如在减持股票时,家族信托也需要穿透管理,为防止减持违规,通常会默认委托人跟家族信托为一致行动人关系。”据该负责人推测,信托公司在设计此类家族信托时合规方面存在漏洞,当然也无法排除信托公司是故意留了这样的一个口子。

不少受访人士看来,由于目前针对信托架构层面的公开信息太少,无法断定该笔家族信托采用的架构。

从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的情况来看,在投资管理方面,家族信托会采用全权委托型与指令型等模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祥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称,如果股票信托采用的是指令型信托架构,那么,委托人是有权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权限的。这样的结构下,一般宜认定委托人(即大股东或实控人)与家族信托(由信托公司名义持有)是“一致行动人”,此时应遵守证券法的减持规则,比如减持股份限制、信息披露等。

“家族信托是优良的财产管理与传承工具,发展股权家族信托更是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业经济的重要表现。不过在运用过程中需要谨慎处理相关法律规范,遵守刚性的法律规则。从本次监管对于‘非一致行动人’减持架构的认定来看,针对此类家族信托的减持行为,证监会采取的是实质控制的审查原则。这对未来设计股权家族信托,以及信托公司如何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杨祥表示。

此外,在受托人层面,尽管当前罚单并未提及建信信托,但部分业内人士存在顾虑,认为后期或也将面临一定处分或监管指导。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潮就向界面新闻记者提到,受托人目前虽未受到处罚,并不代表受托人必然没有责任。

“对于实控人违规减持一事,受托人是否知情、是否主动参与以及是否获利,从业务模式及客观情况中并非不可作出推定。”唐潮表示,“如若受托人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在业务推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刻意引导,就更加难辞其咎了。”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教授也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在全委型的家族信托中,若委托人指示从事违法事项,受托人并非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委托人的指令明显违法,受托人仍然坚持执行,则受托人仍然会被作为行为人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即使在消极信托,受托人对外也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其行为代表信托,受托人并非委托人的代理人。关于信托管理内部权限的内部约定无法排除受托人对外的责任。”赵廉慧认为。

更进一步,唐潮认为,受托人在股权家族信托等创新业务的实践过程中,底线和原则在哪里,创新的边界又在哪里,是时刻需要慎重考量和关注的。

在赵廉慧看来,受托家族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受托人的行为底线是信托法和相关监管规则。若监管规则没有特别要求,家族信托业务只需要遵照信托法等民商法的规定,坚持“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的原则。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伴随高净值人群的增多和财富传承观念的改变,国内家族信托自2012年在我国落地生根以来实现蓬勃式发展。

公开信息显示,国内家族信托规模从不足5亿元增长到1000亿元,用时7年;但从1000亿元增长到5000亿元,仅用了4年。

截至2023年末时,家族信托规模更是已经超过8000亿元。相比之下,股权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一个细分发展却较为缓慢,同期市场规模不足百亿元。

究其原因,杨祥认为,股权家族信托涉及《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不同法律规则彼此重叠、冲突时,股权家族信托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性质及强度都需要彼此协调,这对受托人的尽职履责等受信义务提出了较高的挑战。

“对于家族信托持股这类新的形态,国内并没有针对家族信托的现成及完善的规范予以链接。”唐潮认为。

建信信托与金杜律师事务所在2023年联合发布的《2022—2023年中国家族财富可持续发展报告-聚焦股权家族信托现状与发展》(下称:《报告》)曾指出,股权家族信托的运用可为企业家提供合法资产保护和有序传承、企业家精神传承、家族风险隔离、社会责任履行等多方面的解决方案。未来5-10年内面临股权资产传承问题的民营企业不在少数。

据过往公开报道,作为国内家族信托业务领域的头部机构,建信信托也是国内首家落地股权家族信托的公司。

2019年,建信信托完成首单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存量股票置入“全权委托型”家族信托,并实现与控股股东即委托人的权属分离,实现非一致行动关系。

在彼时的宣传报道中,建信信托有关负责人便提到,由于横跨数个监管环境,在信托架构设计、交易方案、权益安排、税务规划、信息披露上体现专业能力及服务,否则可能触碰甚至逾越红线,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类股权家族信托业务本来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机构开展业务的时候还是要非常慎重,做得有违规的地方,不排除监管后面也会叫停。未来各家在此类业务上的风控也将更加谨慎。”有家办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境内信托公司中,有50%的信托公司涉足股权家族信托业务,业务发展势头方兴未艾。

不过,谈及股权家族信托等创新业务的边界跟底线时,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目前业内尚无聚焦到股权家族信托领域业务规范细则,各家在遵循监管指导的前提下,还需加强行业自律。

“除不能默认股东违规减持外,信托公司更不能忘了家族信托是为了企业财富传承这一基本出发点。”受访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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