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吹了吹风. 2025-02-08 财经报 9 次浏览 0个评论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2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下称《指引》),旨在规范保险集团公司集中度风险管理,促进保险集团稳健经营。

《指引》所称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保险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对集团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匹配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

《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集中度风险。

根据《指引》,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实施责任。

《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识别机制,明确集中度风险识别方法和管理要求,全面识别保险集团可能面临的集中度风险,细化集中度风险管理维度和颗粒度,准确反映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的全貌。集中度风险识别应覆盖资产负债表各类相关项目及担保、承诺等实质承担风险的表外项目,涵盖所有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和实体。

与此同时,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计量机制,结合各类集中度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集中度风险计量方法,综合运用模型或非模型方法,基于财务损失、投资收益、经营稳定性等适用性角度计量集中度风险影响。

《指引》指出,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等因素,对各类集中度风险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明确集团成员公司分级限额传导机制、分层管控机制、限额占用规则等管理规范。

《指引》还特别强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充分分析和判断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可能形成的冲击。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超出集中度风险限额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审批,并建立有效的超限额管理机制,加强超限额情况风险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化解和处置。

《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应急与缓释管理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应急管理程序、风险缓释工具等规范要求。在各类集中度风险已经或预计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集团流动性、偿付能力、声誉等产生重大冲击时,保险集团公司须制定应急管理与风险缓释方案并严格执行,有效控制和缓释风险。保险集团应针对集中度风险持有足量的资本和流动性缓冲。

在信息披露方面,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并表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集中度风险管理基本情况,集中度风险限额和管理政策程序等执行情况、集中度风险状况等。保险集团公司还应建立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机制,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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